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载明,2024年10月14日,重庆一名亿万富翁服刑一年两个月后将出狱。
一审判决书。
检方指控用矿泉水瓶子将前妻鼻子砸成轻伤二级,建议量刑一年半
这名亿万富翁姓何,今年62岁,家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某高档小区,经商。
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指控称,2023年7月17日上午8时左右,何某前妻孙娇(化名)及其儿子等人来到他家中,他与孙娇等人在客厅发生口角后,用矿泉水瓶砸中孙的鼻子,造成粉碎性骨折、鼻中隔骨折。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,孙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。
同年8月15日,何某被抓获刑拘。
检方据此认定,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,建议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庭审时认罪认罚,辩护人称前妻强闯涉案房屋殴打保姆有重大过错
庭审时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,当庭表示认罪认罚,愿意赔偿被害人孙娇的经济损失,请求法院从轻处罚。
何某的辩护人分别是北京市康达(重庆)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以及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。
两位辩护人认为,被害人一方强行闯入涉案房屋,并殴打何某保姆,孙娇儿子一直拿手机对着何某拍摄,致使何某情绪失控,才导致他拿矿泉水瓶砸伤前妻,被害人一方有重大过错。此外,该案的伤情鉴定意见书有重大瑕疵,请法院核实,何某认罪悔罪,愿意赔偿经济损失,他系民营企业家,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,建议法院查明事实,对他从轻处罚,并适用缓刑。
法官称,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当天,被害人孙娇及其儿子等人来到何某家中,何与他们发生纠纷,其纠纷的焦点在于孙娇与儿子等人擅自进入了案涉房屋。经审理认为,孙娇的儿子作为何某与她的婚生子,具有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份额,其进入案涉房屋并不属于擅闯和强占,何某以此为由持矿泉水瓶砸向屋内人群的行为,是造成被害人孙娇受伤以及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,被害人在该案中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
法院认定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,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一年两个月
沙坪坝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,与检方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。另外查明,何某在沙坪坝区看守所羁押期间,向该所管教民警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,看守所将线索转交给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办理,该局查证属实,嫌疑人被立案侦查,后来被逮捕。
关于何某辩护人提出对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,该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该案事实、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,不宜对他适用缓刑,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
沙坪坝区法院认为,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一人轻伤二级,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,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。
此外,何某有犯罪前科,可以酌情从重处罚,他在案发后虽主动拨打电话报警,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条件,庭审中他当庭认罪认罚,可对他从轻处罚,他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,系立功,可对他从轻处罚。
2024年5月11日,该法院一审宣判称,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,刑期至同年10月14日。
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后请求改判缓刑遭驳回
一审宣判后,何某不服,遂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,请求从轻处罚,改判缓刑。
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他是案涉房屋的合法居住者,前妻孙娇和儿子等人的强行闯入行为,妨害了他居住安宁的权利,被害人一方有过错。孙娇的伤情鉴定依据的CT报告单报告医师和审核医师系同一人,其出具的诊断意见不合法,导致鉴定意见有重大瑕疵,不能作为定案证据。
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,原判认定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量刑适当,建议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。
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,何某故意伤害他人,致一人轻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原判定性准确。
该法院还称,根据案涉房屋权属登记情况,孙娇与何某共同抚育的儿子占有案涉房屋99%的所有权份额,他有权邀约母亲孙娇等人进入案涉房屋,虽然母子俩等人进入案涉房屋引发该案纠纷,但孙娇等人是基于她儿子的邀约进入房屋。
同时称,该案伤情鉴定意见是法定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,根据送检材料依法作出的鉴定,鉴定程序合法,应采信为该案证据,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成立,不予采纳,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据悉,何某服刑的最后期限是10月14日,届时将被释放回家。
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曾致电孙娇求证相关情况,遭婉拒。